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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榮民代表懇談會」問題與說明系列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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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榮民申請進住榮家時,依規定需先辦理體檢,造成榮民經濟負擔。建議申請時之體檢可由榮總(院)辦理,費用由榮總(院)吸收,或是進住榮家時由榮家保健組體檢即可。 說明:輔導會已概估安養機構新進榮民體檢人數及所需經費,並納入九十九年度編列預算「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項目—公費就養榮民入住榮家防疫檢驗(查)費」支應。 問題六:依勞保局規定,曾領取退俸、生補費、一次退休(職)金等退除給與者,即不能領國民年金,對早期退伍及領取一次退伍金的榮民不公平,建議將上述榮民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保障榮民權益。 說明:為解決早年低階官兵所領微薄退伍金被排除於國民年金納保對象,輔導會已針對第六條(社會保險年老給付定義)、第三十一條(國民年金納保對象)部分條文修正案,協調內政部研商修法,並取得共識,未來將朝向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及兩者合計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均可列入納保對象之方向修改國民年金法,以維護榮民權益。 問題七:建議放寬就養條件,擴大照顧弱勢榮民。 說明: (一)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因戰(公)致身心障礙或年老生活無著之榮民為對象,且不分身分、階級、性別、省籍及取得榮民證時間的先後,依法採一致標準審核與照顧,並非每一榮民普遍應享權益,而每月核撥之就養給付,係屬生活補助性質,依規定經安置後,如生活改善或子女有成足以扶養者,應停止就養,俾使有限之就養預算,能合理有效循環用於其他需要照顧之年老貧困榮民。 (二)輔導會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現行就養條件中,有關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價值限制,已排除子女僅計算榮民及配偶所有之房屋及土地,其他親屬均不納入計算,且凡屬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均不列入計算,並以合計不超過公告現值新臺幣六五○萬元為審核標準,上列條件已較現行各類社會福利標準為優渥。 另由於「民法」及「老人福利法」均有明文規定,子女有奉養父母之義務,棄養者均依法處罰,如排除子女所得列計,除與上述法律規定抵觸外,並將大幅增加就養人數,所需預算將更龐大,政府財力無法負擔。 問題八:部分榮民遺眷雖有子女在外縣市工作,惟形同獨居,希望到安養機構接受照顧,惟民間機構收費至少要一萬餘元,建議輔導會能於榮家或自費安養中心設立「遺眷專區」照顧遺眷。 說明: (一)依「就養安置辦法」規定,僅配偶可併同榮民自費安置,尚不包括子女及父母;至遺眷安置,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退除役官兵之遺屬,應由地方政府優先救助。 (二)依現行規定,榮家收置對象為榮民,惟可利用日間照顧方式,進入榮家接受妥善照顧。 (三)另輔導會現行運用馬蘭榮家慎修養護中心(二○○床)及屏東榮家仁愛堂(一○○床),協助安置照顧低(中低)收入戶失能老人及身心障礙等弱勢民眾。 (資料來源:輔導會第一處)(點閱次數:684)